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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2-05
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,为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奠定扎实基础,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,保障公共安全,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455号令)《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222号令)等规定,现将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时间:自2018年2月1日起。
二、范围:县中心城区和各乡(镇)政府所在地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,倡导低碳、绿色、环保的生活方式,营造安全、文明、健康的节日氛围。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,自觉遵守禁放规定,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。
四、全县党员、干部、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,并教育引导亲属、朋友和周围群众。党员、干部、公职人员违反本公告禁止性规定的,纪检(监察)、组织、人社等相关部门将予以追责追究。
五、公安、消防、安监、供销、市场监管、工信、环保、城管、宣传、民政、教体、商行、房管、交通运输、旅游等部门和工青妇组织要加强协作、密切配合,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,加强执法检查,依法查处违规生产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并在媒体公开曝光。
六、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。市中心城区举报电话:县城管局(2588300),恩江镇(2511573), 佐龙乡(2212199)。其它乡(镇)也要及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。
特此公告